本中心所開設之通識課程依照大學施行細則之規定採三級三審制,即通識課程均需經由系級、院級、校級等三級課程委員會審查。
為規劃與審議本中心所開設之通識課程,本中心依據「國立交通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」之規定,訂定「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辦法」設置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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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置委員九人,其組成方式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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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當然委員:中心主任一人; 2.
票選委員:八人,人文藝術、社會科學、自然科學至少各一人; 3.
召集人:由全體委員互選產生,負責會議之召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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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之資格為本中心專任教師,任期一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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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之職掌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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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對本中心課程做整體規劃,並協調教師和教學單位支援授課事宜。
2. 審核本中心之課程規劃及教師授課負擔,並向中心會議提出報告。
3. 其他與教學相關之事宜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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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員會會議,由召集人召開,並於每學期初與學期末至少各召開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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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通識課程經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審議通後,再循序送通識教育院級課程委員會,及校級--國立交通大學課程委員會審議,始完成法定程序。 |